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08-07-07 11:23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

急  件  
国质检特函[2005]191号

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

各直属检验检疫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

  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,一些境内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盛装原料、物料的包装用移动式压力容器(含气瓶,下同),容器内介质使用完后再出境。为了确保这些临时进口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我国境内安全使用,现就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 一、对于进入我国境内的此类移动式压力容器,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办理入境通关手续时,应要求进口企业提供其产权所在国家(或地区)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(但不要求其境外制造厂家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),否则不予办理通关手续。

    二、此类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进入我国时,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分工对其进行检验。如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,应在容器内介 质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;个别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,在确认容器产权所在国家(或地区)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后,可只进行外部检 验。

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,不得再进口。

    三、此类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境或再次进口时,在企业提供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确认其有效后,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。

    四、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使用进口原料、物料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压力容器档案,并按照我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、国家标准的要求,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,确保临时进口的在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。


 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


主题词:特种设备  进口  容器  检验  监督  通知

抄送:检验司、特种设备局,存档(2)。

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5年4月11日印发

录入:沈世兰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校对:黄强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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